關懷主題 | 全國急難救助
全國急難救助申請說明(113/10/8更新)
申請資格
1.具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邊緣戶之貧困家庭、獨居(偶居)老人之貧戶…等對象,經濟頓失依靠,需及時資助之經濟弱勢個案或家庭等。
2.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急需關懷者為對象,例:罹患傷(疾)病必須治療或療養,致無法工作者或醫療費需要資助等。
註:每戶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申請方式
1.透過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」推薦。
2.透過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轄下所屬單位,例:各鄉鎮市區公所」推薦。
3.其他:透過原民會、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、警察局、消防局等推薦。
註:每個推薦單位每月推薦上限:2件。
檢附文件
申請時請備齊以下相關資料,經規範單位推薦核章後,方正式受理評估濟助作業。
1.推薦機關函
2.急難救助申請書
3.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同意書 (個資同意書)
4.全戶戶籍謄本正本
5.(中)低收入戶證明正本、或清寒證明正本【非(中)低收入戶者,需另檢附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】
6.急難事由佐證資料:
(1)申請醫療補助者(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):公私立醫院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(需另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或健保欠費證明)
(2)申請喪葬補助者(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):死亡證明書正本、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(未出殯前可先附估價單)
(3)申請天然災害救助者(限事實發生三個月內):相關證明文件(如風災、水災等)正本及照片。
7.其他可證明文件:如重大傷病卡影本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、學生證…等
註:如有審核通過,會寄出郵政匯票、收據、關懷紀錄表給推薦單位承辦人員協助轉交並簽收,後續要再請承辦人員將收據、關懷紀錄表寄回給本會。
聯絡窗口:(06)253-6789轉分機6588 業務幹事 石小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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