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懷主題 | 全國急難救助


全國急難救助申請說明(113/10/8更新)

申請資格

1.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邊緣戶之貧困家庭、獨居(偶居)老人之貧戶…等對象,經濟頓失依靠,需及時資助之經濟弱勢個案或家庭等。

2.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急需關懷者為對象,例:罹患傷(疾)病必須治療或療養,致無法工作者或醫療費需要資助等。

  註:每戶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。

 

申請方式

1.透過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」推薦。

2.透過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轄下所屬單位,例:各鄉鎮市區公所」推薦。

3.其他:透過原民會、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、警察局、消防局等推薦。

   註:每個推薦單位每月推薦上限:2件。

 

檢附文件

申請時請備齊以下相關資料,經規範單位推薦核章後,方正式受理評估濟助作業。

1.推薦機關函

2.急難救助申請書

3.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與書面同意書 (個資同意書)

4.全戶戶籍謄本正本

5.(中)低收入戶證明正本、或清寒證明正本【非(中)低收入戶者,需另檢附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財產清冊資料清單】

6.急難事由佐證資料:

   (1)申請醫療補助者(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):公私立醫院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(需另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或健保欠費證明)

   (2)申請喪葬補助者(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):死亡證明書正本、葬儀社收據或證明喪葬費用文件(未出殯前可先附估價單)

   (3)申請天然災害救助者(限事實發生三個月內):相關證明文件(如風災、水災等)正本及照片。  

 7.其他可證明文件:如重大傷病卡影本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、學生證…等

註:如有審核通過,會寄出郵政匯票、收據、關懷紀錄表給推薦單位承辦人員協助轉交並簽收,後續要再請承辦人員將收據、關懷紀錄表寄回給本會。

聯絡窗口:(06)253-6789轉分機6588 業務幹事  石小姐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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